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持續改善區域環境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現就本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海淀區行政區域內全年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
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轄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
三、單位或個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燃放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收繳其煙花爆竹,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燃放行為人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依法對行為人進行處理。
五、法律、法規對燃放煙花爆竹有其他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六、本通告自正式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海行規發〔2018〕4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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